国内首家护理公司被告案宣判
南京市一家中外合资护理公司,被消费者家属以服务不“到位”,接受护理者突然病重死亡为由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万余元。
南京市一家中外合资护理公司,被消费者家属以服务不“到位”,接受护理者突然病重死亡为由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万余元。2007年6月19日,玄武法院审结此案。
这家护理公司是国内首家有外资背景的护理公司。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原告欧阳先生的妻子唐女士因患癫痫入住省人民医院治疗。一年多后,症状基本得到控制。随后,欧阳先生与这家护理公司签订“护理协议”,同时要求该公司派到省人民医院护理的人员不要频繁换人,以利对患者唐女士的护理。
在接受护理一个月后,唐女士病逝。欧阳先生认为,该公司人员护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喂药,是导致唐女士突然病重死亡的重要原因。于是他与子女一起,将这家护理公司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时,被告辩称,患者唐女士是因脑癌入院的,癫痫仅是其发病的一种表现。唐女士的死亡与护理服务不到位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被告一护理人员书写的交接班记录复印件,证明被告的护理人员没能协助唐女士服药。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法庭出示原件,也不提供相关护理人员到庭作证,原告的这项主张成立。虽然患者的癫痫发作可能还有其他因素,但被告未按时协助喂药,增加了患者癫痫发作的不确定性,应该酌情赔偿原告损失。据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00余元。
(编辑:刘辉)精采图文
频道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