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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法定权利义务执行需时间

2月21日 9:36
来源:医药经济报 浏览量:
  2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护士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2008年的春节,对中国145万护士来说,多了一桩喜事。2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护士条例》(以下称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有关人士表示,条例正式出台标志着中国护理事业将沿着规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护理行为将更加规范;护理工作将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护士合法权益也将更加有保障。也有医院管理专家认为,条例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明确权利和义务

  条例在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执业行为及医疗机构的职责方面,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我们国家的护理事业也将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

  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条例作了以下的规定:

  一是,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是,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是,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四是,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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