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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被抢劫后去开房算不算强奸?

2007-12-11 11:37:00
  来源:搜狐女人

被抢后,她跟劫匪开房,到底是出于自愿,还是被强奸?开房后,劫匪又把抢来的财物还给她,到底是否构成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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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晨时分,劫匪持刀打劫了她。抢劫后,她有几次脱身机会,但都没有逃跑,最终和劫匪进旅社开房,两人发生性关系后,这名被抢女子还帮劫匪洗了头。两人分开的时候,还约定当天晚上在附近一个溜冰场见面,结果劫匪赴约时,被警方抓获。被抢后,她跟劫匪开房,到底是出于自愿,还是被强奸?开房后,劫匪又把抢来的财物还给她,到底是否构成抢劫?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复杂的抢劫案并作出判决:劫匪行为构成抢劫罪,不构成强奸罪。

  事件:他抢劫后,带她开房

  6月19日凌晨零点,李猛(化名)在前埔不夜城喝酒后,独自一人走回住处。在路上,他遇到了一个吸烟的女人,20多岁。当时这名女子右手拿着手机,在打电话;嘴里还叼着一根烟。

  李猛说:“我当时就想,吸烟的女子一定不是好女人,一定很容易搞到手。于是,我就跟在她后面。”李猛跟着这名吸烟的女人走了300多米,进了一条小巷。看四周无人,李猛冲上前,站到女子的左后侧,用右手臂卡住了女子的脖子,那女子喊了一声“救命”,李猛左手从裤兜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弹簧刀架在她脖子上,女子就不敢再喊了。

  架在脖子上的刀,让女子屈服下来。她先是说:“我不叫了,给你。”随后,女子就把一部手机和身上仅有的60块钱,全部交给了李猛。

  抢劫后,李猛还想跟这位“吸烟的女人”发生性关系。他继续把刀架在这名女子的脖子上,与女子聊了一会儿。随后,他和这位女子到附近的旅社开了房,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两人分开的时候,还约定第二天在附近一个溜冰场见面,目的就是再次发生性关系。分手前,劫匪还让女子帮他洗了头,也将原先抢来的手机和剩余现金,还给了她。

  被抢的女子叫程丽(化名),当天早晨6点多,程丽回到家里,她的丈夫还在睡觉。程丽只告诉丈夫说,一个劫匪抢劫了他,还让她陪着聊天,聊了几个小时。但是,程丽没有告诉丈夫,自己和劫匪去开房,还发生了性关系。刚开始,程丽的老公听说有劫匪的手机,就要给劫匪打电话。但是,程丽制止了丈夫,她说:“我怕那男的把旅馆的事告诉我老公。”

  在丈夫的催促下,程丽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报警时,她声称自己“被强奸”了。第二天晚上,当李猛准时赴约,来到事先与程丽约定的溜冰场时,被警方抓获。

  2007年8月27日,警方以李猛涉嫌抢劫、强奸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调查的过程中,李猛对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对于开房并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他和受害人程丽的说法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版本。李猛说这是程丽自愿的,程丽却说是李猛持刀强奸。

  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本案作出判决,本案当中,虽然证据不足以证明,程丽与李猛开房是自愿的,但也无法证明,李猛与程丽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根据刑事案件“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不认定李猛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不过,法院还是认定,李猛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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